发布日期:2023-11-14 | 来源:
第一条 为了我市红十字会更好地开展应急救援、人道救助工作,确保社会捐赠物资更好地服务受益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指由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适合于受益对象需求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接收捐赠物资时,捐赠方不得附带有偿条件和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社会实际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捐赠协议与捐赠函。物资捐赠意向达成后,由捐赠方提供捐赠函(或签署捐赠协议),确保捐赠行为属捐赠方自愿行为,明确产权归属,明确捐赠意向,明确捐赠数量、规格及相关技术指标,核实捐赠物资(或设备、设施)的价值。同时捐赠方要提供单位相关资质及具体办理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 捐赠物资接收
(一)不宜接收的捐赠物资。根据市红十字会实际,原则上不接收鲜活产品、冷冻冷藏食品,不接收保质期低于6个月的产品,暂不接受辖区(灾区)内不急需的捐赠物资。
(二)药品或医疗用品捐赠。药品或医疗用品作为特殊捐赠物,其捐赠需根据辖区(灾区)内实际需要科学确定是否接受,对于辖区(灾区)内确需的药品或医疗用品应按照市政府统筹安排和分工组织接收。引导捐赠者直接对口捐赠至相关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做好解释服务工作。
(三)定向捐赠物资。明确了受益个人或单位的定向捐赠物资和设备设施,需征得受益方同意方能接收并及时办理转赠手续。
第六条 捐赠物资的运输。原则上捐赠物资的运输由捐赠方负责运送到市红十字会指定的物资仓库、车站或物资接收单位。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七条 捐赠物资的验收。捐赠物资入库前必须指定专人严格履行相关的验收程序。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保质期及国家或我省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核实。对不能确认质量是否合格的物资,要及时抽样送往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或协调相关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检验,对其质量进行认定。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捐赠物资,要求捐赠方及时更换,或按程序予以退回、销毁。验收数量不足的捐赠物资,要及时补足约定数量或请捐赠方重新出具捐赠函,据实调整捐赠数量。
第八条 捐赠物资包裹处理。通过邮局、物流捐赠的包裹,要按照相关程序集中进行拆检验收。包裹内应避免多种物品混装,以免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减轻拆箱分检归类压力。
第九条 建立捐赠物资接收台账制度。捐赠物资验收结束,要及时登记,并分类建立捐赠物资接收台账。要认真整理保存捐赠物资接收台账,作为捐赠物资接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捐赠物资接收资料随时备查。
第十条 入库储存。按照捐赠物资便于管理和转移的原则,进行分类分区入库存放。应在符合条件的仓库储存捐赠物资,除非在救灾物资储存超出红十字会仓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将捐赠物资转移储存于其他经营性仓库。严格捐赠物资储存管理,确保不损坏、不遗失,提前做好保质期预警,加强保质期管控,确保及时分发使用。
第十一条 出具票据。根据实际验收情况,及时向捐赠方据实开出统一捐赠票据。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名义开具。
第十二条 公开公示。及时统计汇总接收捐赠物资数据,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物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捐赠资料归档。按规定分类整理捐赠物资的协议或捐赠函、捐赠方提供的单位相关资质及具体办理人身份证明、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验收清单,以及捐赠物资接收台账等相关信息,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收工作由赈济部负责。
第十五条 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发现,认真落实整改。因严重违背本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和损失,引发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